第二类

  路途丢包行脱换  江贤,江西临川县人,钱本稀少,每年至七月割早谷之后,往福建崇安地方,以緔鞋为生。积至年冬,约有银一拾余两,收拾回家。中途偶见一包,贤捡入手,约有银二三两,不胜喜悦。从前一人曰:“见者有分,不许独得。可藏在你箱中,待僻静处,拿出来分。你捡者得二分,我见者得一分。”贤意亦肯,况银纳置彼箱,心中坦然无疑。行未数十步,忽一人忙赶到来,啼哭哀告,曰:“我失银三两,作一包,是揭借纳官的。  你客官若拾得者,愿体天心还我,阴功万代。”前见者故作怜悯之容曰:“是此緔鞋财主拾得,要与我均分。既是你贫苦人的,我情愿不分。你可出些收赎与他,叫他把还你。”贤被此人证出,只得开箱,叫失银者将原银包自己取去。但得其二钱收赎,亦自以为幸。不知自己银已被棍将伪包换去矣。

  至晚到乌石地方,取出收赎银还酒,将剩者欲并入大包,打开只见铜铁,其银一毫也无,只得大哭而罢。

  按:贤所撰银,必早被棍觑见,故先伪设银包套合。一棍在贤之先于荒僻处,俟贤来,投银包于地,彼必捡之,乃出而欲与之分,令藏彼箱则与彼银共一处矣。其后棍装情哀取,贤自应开箱还之。何自开箱,使棍手亲取其原包,则棍得以伪包换贤之银,贤岂知防其脱换哉。故检银之时,即以其捡者前棍均分,勿入箱中,则彼穷于计矣。然二棍亦必于僻处再抢之矣。  故客路不在虚得人之有,而在密藏已之有也,斯无所失矣。